Article 22

In force

供热企业的经营服务活动应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标准和规范,信守供用热合同,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测用户室温及检查设施运行情况,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在供热期内,供热企业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电话服务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