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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