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