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当事人对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