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的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擅自进行对城市道路有损害的各种作业;(四)向路面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物及冰雪;(五)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悬挂标语、广告或其他挂浮物;(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