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的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擅自进行对城市道路有损害的各种作业;

(四)向路面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物及冰雪;

(五)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悬挂标语、广告或其他挂浮物;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