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依法采用招标的方式。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