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城市道路,由其负责组织养护和维修;(二)区、县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分别由其组织养护和维修;(三)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组织养护和维修。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