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养分开的原则,组织做好对城市道路养护和维修,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