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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效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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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