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运并限期整改:

(一)未安装或者擅自拆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的;

(二)破坏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或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三)伪造、篡改或删除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数据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