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运并限期整改:(一)未安装或者擅自拆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的;(二)破坏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或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三)伪造、篡改或删除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数据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