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卫星定位装置纳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

(二)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车辆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