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依附桥涵敷设管线、杆线或者未按照要求自行拆除、迁移管线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