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在城市道路上开设行车道口、依附道路边石搭设与路面相接的坡道以及设置公共汽车站点、交通岗亭、信号标志等,应当在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