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桥涵的安全保护要求,确定桥涵安全保护区域的实际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凡在桥涵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爆破和其他影响桥涵安全作业的,应当经专家论证,并与桥涵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