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桥涵的安全保护要求,确定桥涵安全保护区域的实际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凡在桥涵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爆破和其他影响桥涵安全作业的,应当经专家论证,并与桥涵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