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养护、维修等特殊需要外,不得占用:

(一)医院、学校、幼儿园、敬老院门前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

(二)公交站亭两侧、道路交叉路口周边和弯路30米范围内及桥面;

(三)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及其周边10米范围内;

(四)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及其周边0.2米范围内;

(五)地下管线闸阀、检查井、雨水井、污水井的使用和操作范围内;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占用的。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