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养护、维修等特殊需要外,不得占用:(一)医院、学校、幼儿园、敬老院门前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二)公交站亭两侧、道路交叉路口周边和弯路30米范围内及桥面;(三)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及其周边10米范围内;(四)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及其周边0.2米范围内;(五)地下管线闸阀、检查井、雨水井、污水井的使用和操作范围内;(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占用的。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