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禁止占用快速路、主干路作为集贸市场。

严格控制占用次干路、支路、街坊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抚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清退现有占路集贸市场,恢复城市道路使用功能。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