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未经批准,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等特殊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车辆载重超过城市道路的设计荷载时,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预先组织安全性评估并采取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车辆所属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