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未经批准,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等特殊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车辆载重超过城市道路的设计荷载时,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预先组织安全性评估并采取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车辆所属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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