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或者挖掘的,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相关设计资料、施工方案和保证措施等材料,经批准并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占用或者挖掘。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