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烧、砸、轧、刮和污损城市道路;

(二)盗窃、挪动、毁损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三)从事加工、维修和冲洗车辆等作业;

(四)其他侵占、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