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烧、砸、轧、刮和污损城市道路;(二)盗窃、挪动、毁损城市道路附属设施;(三)从事加工、维修和冲洗车辆等作业;(四)其他侵占、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