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在所管辖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计划,并按照规定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对城市道路进行巡视检查,发现缺损及时组织修复;

(三)对城市道路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制定城市道路安全抢险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建立健全城市道路设施档案,准确掌握城市道路状况;

(五)负责其他与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相关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