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在所管辖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计划,并按照规定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二)对城市道路进行巡视检查,发现缺损及时组织修复;(三)对城市道路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制定城市道路安全抢险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四)建立健全城市道路设施档案,准确掌握城市道路状况;(五)负责其他与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相关的职责。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