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抚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合理安排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年度资金计划。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