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的城市道路,其养护、维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单位投资建设产权归单位所有的城市道路,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管理。

城市住宅区内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养护、维修管理;政府投资建设无产权单位承接的道路,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有关部门负责养护、维修管理。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