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保修期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