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服务费用第五十二条有效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