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湖北省农业投资条例》的规定,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江河、湖泊的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特大防汛抗灾,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设立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水利建设与维护资金的筹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