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江河、湖泊的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