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村可以申请建立民族村。

建立民族村,须经村民会议同意,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民政部门备案。

民族村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建立民族村的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