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八条有效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村可以申请建立民族村。建立民族村,须经村民会议同意,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民政部门备案。民族村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建立民族村的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