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少数民族人口一万人以上的设区的市、辖有民族乡或者少数民族人口五千人以上的县(市、区),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候选人或者人选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公民。

辖有民族村或者少数民族人口一千人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候选人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