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依法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保安十个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提供公共墓地。少数民族的公共墓地受到保护。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外,其他任何组织和公民不得侵占。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