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依法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保安十个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提供公共墓地。

少数民族的公共墓地受到保护。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外,其他任何组织和公民不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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