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对居住在生产、生活条件恶劣的边远山区的少数民族农户实施有计划地开发性移民搬迁。

开发性移民搬迁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坚持鼓励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跨县安置的少数民族农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生产、生活用地、资金和物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帮助其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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