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第十八条已废止房地产企业或申请单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参加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招标或拍卖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该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企业资质等级或相当的开发能力;(二)具有该建设项目总投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实有资金或银行出具的融资证明(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