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和土地管理、计划、城市规划、财政、物价、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共同拟定,按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