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质询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质询案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该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汇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和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时,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