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质询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