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体格检查与政治审查第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确定的送检的应征公民人数,从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中择优确定送检人员,并组织送检人员到体检站参加体格检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