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体格检查与政治审查第十四条有效应征公民应当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兵役登记证、体格检查初检表和预定征集公民通知书参加体格检查,并如实反映病史和健康状况。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应当视为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不得以此为由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合同;无工作单位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参加征兵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及家属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