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体格检查与政治审查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安排,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格检查组,设立体检站,组织实施征兵体格检查工作。体检站实行封闭式体检和管理。除体检站工作人员和参加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体检站。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