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市、县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环境要素的常规监测和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其监测数据经过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作为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环境监测机构确实监测有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