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控制计划(含排放总量指标)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或者污染物排放单位,必须削减已建项目受控污染物排放量,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新建项目产生或者排放受控污染物,使排污总量达到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