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八条有效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建设等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域、植被和景观等,按期修复受破坏的环境。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