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的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废水,储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固体废物。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存放可溶性剧毒废物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