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废水,储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固体废物。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物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