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已修改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接到受检的计量器具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定或校准。确需延长的,由计量检定机构与送检单位商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