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制作计量器具检定印证,必须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和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