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使用属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并实行强制检定。

本省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目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制定和公布。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由使用者自行定期检定、校准,或者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