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已修改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二)破坏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标记;(三)使用超过检定周期和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四)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伪造数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