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二)破坏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标记;

(三)使用超过检定周期和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