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禁止制造、销售下列计量器具:(一)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二)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无检定合格印证,无生产厂名、厂址的;(三)伪造或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检定合格印证和厂名、厂址的;(四)用不合格零配件组装、改装的;(五)未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检定的进口计量器具;(六)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