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必须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禁止转让、买卖、涂改、伪造或与他人共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从事计量器具的安装、改装,不得降低计量器具的质量、性能,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改装后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法定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